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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確立親子鑒定提出的時效規定

  • 時間:2024-03-14 流量:21


         較高人民法院的《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》對提起司法鑒定的訴訟時效沒有明文規定。我國既沒有專門的《親屬法》,在婚姻法中,也沒有規定婚生否認之訴和強制認領之訴,也未對親子鑒定提出時效性規定。借鑒國外做法,應當區分不同的訴訟類型,對親子鑒定提出時效性規定。

         從國外立法上看,日本民法第777條規定,為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我國中國臺灣地區“民法”1063條也有類似的規定。在《瑞士民法典》中規定的比較完善:“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(女)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間與妻同居之事實后,得在一年的期限內起訴。超過出生后5年,訴權自行消滅?!?/p>

        對于提出提出訴訟的時間應當為“除斥期間”還是為“消滅時效”?在學說上有爭論,有的學者認為,應當為“法定起訴期間”但是,根據通說可以理解為“消滅時效”。

         因此,根據我國對于時效的規定,可以規定在婚生否認之訴中,提出親子鑒定的時效為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。而在認領之訴中,則可以借鑒中國臺灣地區的做法,當生母提起親子親子鑒定的時效為非婚生子女出生后7年內。若是非婚生子女提出,則應當規定是在非婚生子女成年后兩年內,此做法可以督促當時人盡快行使自己的權利,使身份關系確定下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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